长青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长青集团资讯
2024-03-29 19: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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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的规定。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对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规定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明确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明确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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