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2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18-049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尔斯”)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使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如下:
(一)年报问询函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9号),就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对公司进行了问询并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2018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专项说明》(天健函
【2018】第389号),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监管函
1、2018年2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欧阳波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号)。
(1)监管函的基本情况
①监管函的主要内容如下:2018年2月8日,欧阳波以7.08元/股的价格买入哈尔斯股票12,000股,同日,欧阳波以7.08元/股的价格卖出哈尔斯股票12,000股。欧阳波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欧阳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请欧阳波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并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①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短线交易,欧阳波先生未获得收益。
欧阳波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欧阳波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且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欧阳波先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③经公司自查,该行为是欧阳波先生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④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欧阳波先生的本次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2018年7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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