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斯资讯
2018-08-21 1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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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22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本次制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后认为: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自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俞伟峰、孙大建、杨希光
2018年8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俞伟峰:
孙大建:
杨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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