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佳华资讯
2018-09-14 19: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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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5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9月14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8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厦门

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

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15:00~2018年9月14

日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9月10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3,176,70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03,989,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29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数量为10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186,8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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