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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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224 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律师、王笑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法律意见书
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厦门市湖
里区安岭二路 31-37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李五令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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