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
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方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该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
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被担保方的
资信情况,被担保方应具备偿还债务的条件,或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方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最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方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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