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办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共设立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造成公
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办法》、《规范运作指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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