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备
号 注
第 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6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62,344.9910 万元。 62,347.0642 万元。
第 19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2,344.9910 第 19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2,347.0642
2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 4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 第 4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即五人),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低人数(即五人) ,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数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 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分之一时;
3 (三)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二 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时;
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第 83 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第 83 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独
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立董事,应采取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或两名
以上董事、监事,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4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行。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侯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董事、监事候 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 106 条 公司建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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