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8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
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
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
见和报告;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