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
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2 月7 日出具《关于同意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70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及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次发行自通过深交
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4 年 1 月 11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以下简称
“会后事项期间”)发生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作出说明和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发行人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发行人经办会计师存在变更情形,因孙政军、赵利红对发行人签字年限已达5 年,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签字会计师变更为高强、庞新宇,变更前后的签字会计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健特种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健玻璃”)之间主要存在两项诉讼纠纷,具体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相关内容。2024 年 4 月,发行人收到哈尔
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 黑 01 执 3596 号),裁定冻结北玻镀膜账户
资金 500 万元、冻结期限为 1 年,实际被冻结金额总计 18.36 万元,占发行人
2023 年末净资产的 0.01%。该账户冻结事项系上述诉讼纠纷进入执行阶段,以及诉讼双方对个别备件认同存在差异所致,上述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承诺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发行。
2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存在利润分配事项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形。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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