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东方精工资讯
2017-06-27 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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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8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7-02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

合公司自身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41,866,509.00 元。

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49,154,435.00 元。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等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一般交易事项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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