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8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7-02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
合公司自身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41,866,509.00 元。
第五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49,154,435.00 元。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
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等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一般交易事项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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