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东方精工(荷兰)是在本公司管控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其经营在本公司管控范围内,该担保事项为保证公司顺利推进收购意大利Fosber集团剩余40%的股份,同时拓宽公司并购资金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业务,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请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此次回购注销激励计划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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