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二○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3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范围......4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4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5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7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7
第七章附 则......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
严格遵守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重大投资事宜。
第三条 重大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可执行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比上做出最优选择。
第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
项的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资产(包含固定资产、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收购或进行股权认购、收购转让等;(九)对外担保;
(十)董事会、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等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表决。
(二)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三)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内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及监控。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