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6月)
东方精工资讯
2017-06-27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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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1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1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5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10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11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1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20



第六章 附则......2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并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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