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1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
作的机构,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向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明确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有关收购的方案;
(十六)公司定期报告(季报、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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