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8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证券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为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来源为捷顺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47%。其中首次授予 1,419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4,738.3201 万股的 2.1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69%;预留授予 181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738.3201 万股的 0.2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3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且调整后的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 20%。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8.97 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六十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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