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捷顺科技资讯
2023-12-22 1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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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
独立董事三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各专门委员会应遵照执行。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的投、融资权

(1)董事会负责投资所需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投资项目,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向银行单次贷款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但必须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董事会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二)董事会的财产处置权

(1)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内的资产抵押事项;


(2)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慈善性捐赠;
(3)公司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进行核查报股东大会批准,达不到以下标准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3.1)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2) 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3)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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