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公司董事长
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或总经理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
员提议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
以通过视频/线上会议、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而作出决议,视该委员出席了会议,参会委员应当签字确认。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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