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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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8年4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南京国信大酒店4楼广益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
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4月19日15:00至2018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2,725,628,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78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5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25,790,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7894%;
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5,762,2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8,40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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