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1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7-10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8日,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根据其作为受托人的单一信托项下受益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云南农行”)的指令,就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志远”)、昆明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远建”)合同纠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诉请有关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全部由云南农行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9月,江苏信托收到法院送达的(2017)云民初字
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云南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回购款10亿
元,及截止2014年12月18日止的溢价款49272222.22元;并支付
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回购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8%加
收50%计算的溢价款;
2、云南志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3000
万元;
3、江苏信托有权对云南志远提供的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木行街M-2地块的志远大厦地下室1至2层、地上1至30层建筑物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昆明远建对云南志远的本判决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昆明远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志远追偿;
5、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443161元由云南志远、昆明远
建共同负担。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云南农行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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