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世纪华通资讯
2018-06-19 19: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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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CEO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CEO、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聘任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定。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为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加可靠、相关及可比的会计信息,公司依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拟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等部分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我们对本次议案进行了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匹配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业务特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迁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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