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世纪华通资讯
2018-06-19 1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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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世纪华通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8H0286号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世纪华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29日发布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世纪华通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王苗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一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邵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王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胡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赵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王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梁飞媛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陈卫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黄伟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审议《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9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0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审议《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世纪华通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星期一)—2018年6月19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15:00至2018年6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66号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1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持股数共计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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