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为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加可靠、相关及可比的会计信息,公司依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拟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等部分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拟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对会计估计的变更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是为了能更加谨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迁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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