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世纪华通资讯
2018-06-11 1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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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12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8-04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世纪华通,证券代码:002602)自2018年6月12日开市时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即承诺争取在2018年7月12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延期复牌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12日开市起复牌,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原因。



如本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积未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股票停牌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公司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及标的公司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资产为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



股权。标的公司拥有以互联网游戏业务为主的经营性资产,在互联网游戏等领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截至公告日,上市公司已与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意向书》。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持有标的公司78.1670%的股权。



三、《重组意向书》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意向书中“甲方”)与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意向书中“乙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意向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同意,本次针对标的公司的交易拟通过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甲方发行股份的价格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



(二)双方同意,本次交易中甲方拟收购取得标的公司100%股权,乙方应



尽力促使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出售至甲方,以使甲方达成上述收购目标。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公司股权作价,经由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初步同意采用收益现值法作为本次交易中对标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主要方法。



(四)双方同意,为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拟设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业绩承诺及具体补偿方案待重组正式方案阶段由交易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五)乙方应确保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及相关方积极配合甲方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审慎调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的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六)交易双方应确保在后续交易过程中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和义务,促成本次交易的达成和实施。



(七)本意向书仅为交易双方达成并确认交易意向之目的,后续交易各方将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事项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具体要件及各方权利、义务。如本意向书中所述条款与正式协议中出现差异,应以届时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八)双方同意,除经双方同意或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需将相关信息向第三方提供、对外公示的情形外,双方对本意向书以及依据本意向书开展工作所取得的对方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九)双方同意,本意向书经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决策程序且一致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经协商解除本意向书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相关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拟聘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拟聘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拟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拟聘任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



五、停牌期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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