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5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518026)
3F&4F,BlockA,ShenzhenInternationalInnovationCenter,No.1006,ShennanBoulevard,
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Tel:+86755-26224888/4999 Fax:+86755-26224100/4200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通股份”)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购买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博教育”)100%股权实施完毕后,涉及的乐博教育业绩承诺未实现,需要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部分公司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盛通股份与侯景刚、周炜、张拓、杨建伟、韩磊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乐博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768号)、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