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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