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拟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背景资料、可行性报告以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提交战略召集人审核,决定是否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召集人要求或两名
以上委员联名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
每位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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