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3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事项。
2、关于对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股本479,646,9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4,389,407.78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能够满足公司当前经营管理和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5、关于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关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18年薪酬方案;监事会审议的2017年度监事人员薪酬及2018年薪酬方案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履行审计职责。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宝、万安泵业、控股子公司安徽万安、控股孙公司广西万安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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