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安科技资讯
2018-03-01 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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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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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8年



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1日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188



号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959,21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959,2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1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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