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0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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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188号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6,624,088股;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8,800 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7,252,8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8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86,628,588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
599,8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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