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7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对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史丹利天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史丹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郓城史丹利瑞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计9,378.36万元的财务资助,原因系公司对上述5家农业合资公司减资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变动,5家农业合资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由此导致公司内部往来资金的性质变为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本次财务资助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需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等情况,及时跟进还款进度,积极防范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武志杰李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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