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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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两名律师见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5日上午9:15至2024年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进华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2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1,534,09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180%。具体
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3,267,36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03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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