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3年12月)
史丹利资讯
2023-12-10 1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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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1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国家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依国家定价或执行国家规定;
(二) 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三) 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
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 若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议定
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付款;
(二) 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价款;
(三) 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供应、销售部门应跟踪
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向公司其他有关部门通
报。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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