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5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期
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监管和对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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