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8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3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对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史丹利天成农
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市史丹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郓城史丹利瑞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计 9,378.36 万元的
财务资助,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余额为 4,695.65 万元。该财务资助未收回款
项已于 2020 年全部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须紧密跟踪被资助方的财务情况,采取合适方式督促被资助方归还款项,保护公司利益。
3、报告期内存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对全资子公司山东华丰化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事项,报告期末,该担保业务余额为 7,000.00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对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人民币 20 亿元的事项,报告期末,该担保业务余额为 0.00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对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3.34亿元的事项,报告期末,该担保业务余额为 13,261.85 万元。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关联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垫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金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关联方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垫付款事项是基于磷石膏项目实施主体、相应手续和费用的承担主体都已发生了变更的事实,且本次支付金额与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前期垫付的金额一致,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峰 李新中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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