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4
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围海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3 月,ST 围海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
长冯全宏以 ST 围海及其子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控股股东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控股股东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的债务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
7.5 亿元,占 ST 围海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3%。ST 围海未就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ST 围海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采购款、工
程款等方式及通过被投资的联营企业渠道累计向控股股东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资金 17,650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围海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
规定,对 ST 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围海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冯全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 ST
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冯
全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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