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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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 2017】第 207 号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 你公司 2015 年收购标
的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为”) 2016 年
度实际盈利 355 万元,根据协议,业绩承诺方江西科为原股东柯秋平、
时招军需要向公司补偿 4,645 万元。 由于补偿金额较大,你公司拟调
整柯秋平、时招军 2016 年业绩补偿, 补偿金额调整为 2,800 万元,
同时豁免履行 2017 年及 2018 年业绩承诺,分别为 7,000 万元、10,000
万元。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详细说明并及时披露:
1、 你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交易所问询
函回复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承诺对业绩补偿款
的收回本着维护诚信、有诺必践的精神必须落实到位,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履行该承诺的具体措
施, 你公司调整业绩承诺是否违反该承诺。
2、 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就变更承诺事项的原因
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允许变更的 “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客观原因”(如是, 请说明详
细情况、发生时间、对业绩的影响数并分析对比同行业情况说明影响
数的合理性等),或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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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权益”(如是, 请详细说明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不利影响的具
体情形)发表意见,补充披露你公司调整业绩承诺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并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详细情况及其是否符合
2017 年 7 月 14 日《关于对深圳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的披露,
以及相关催收措施未达到效果的原因。请律师就催收的法律有效性发
表意见。
4、 2015 年 6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的《 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说明》 显示,“经收益法评估,江西科为于评估基准日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18,165 万元”,并说明了采取收益法评估
理由为“ 被评估单位系新型材料生产企业,拥有较强的研发力量和团
队,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未来盈利能力较强,收益法能将被评估单位
拥有的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及盈利能力等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故选
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 请你公司结合江西科为近两
年的经营情况、客户变化、财务指标等补充披露得出上述评估结论的
依据, 并进一步补充披露江西科为实际经营情况与评估测算数据之间
的差异, 分析导致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5、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调整业绩补偿的相关会计处理, 并请会计
师发表意见。
6、公告显示,“ 公司收购江西科为时,约定江西科为的生产经营
全权授权江西科为原自然人股东柯秋平经营管理。公司对江西科为进
行授权柯秋平经营管理的原因是基于充分利用好江西科为已有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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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资源、生产资源、市场资源。柯秋平在实际企业经营管理中未
能完全按协议履行约定,存在一定违背协议约定的情况。江西科为与
包括柯秋平关联方在内的公司发生了较多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该部
分交易的发生影响了江西科为的正常经营”。
( 1)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收购完成后,你公司对江西科为的管控措
施及经营活动的参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席位安排、经营决策
程序、经营方针计划制定、财务决策等制度安排。
( 2)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在“ 江西科为与包括柯秋平关联方在内
的公司发生了较多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该部分交易的发生影响了江
西科为的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你公司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管理层对江西科为的管理是否尽到勤勉尽
责义务,是否对其目前的经营局面存在失职行为。
( 4)请你公司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逐条说明公司对江西科为的控制措施
是否符合要求, 并进一步说明公司内控制度特别是对控股子公司的管
理是否完善、有效。
7、 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本次收购及
回收业绩承诺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8、请你公司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说明
你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否充分披露业绩承诺不能回收的风险。
9、 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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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2017 年 12 月 18 日前
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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