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742/FY/2019-1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清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 上 ,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1,025,835,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5.8362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975,335,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0875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50,49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7486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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