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兴章程:第十八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1名,乙方委派董事4名;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甲方委派董事长,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与补充。
北京科兴备忘录:二、一致同意上市公司继续维护北大未名的绝对控股地位,保证北大未名在北京科兴未来的业务发挥中起主导作用;
从章程与备忘录可以看出,备忘录的内容已完全体现在章程中。第一:为何持26.91%的股份的未名能担任北京科兴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为备忘录所写,继续维护北大未名的绝对控股地位,如果没有这条,科兴持有73%,有4名董事,为何没有资格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第二,从章程可以看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永久由未名委派,因为如果要有改变,必须修改章程,但章程第二十七条规章,修改章程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也就是如果潘不点头,章程修改是不可能的。
第三,备忘录尽管低于合同法律效力,但老潘的高就是把备忘录内容已经写入章程,而章程相当于公司合同的宪法,比合同法律效力高。所以,不管你尹卫东如何狡辩,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
真如流呸呸所述(3)关于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在历次公司章程变更(需要各方股东代表签字且董事会同意才能在工商备案)过程中都是经过潘爱华签字确认的。既然知道要潘爱华签字确认,你们还说潘爱华已被罢免?用哪条罢免的?谁签字的,请流呸呸告诉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