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只是想要回北京科兴的财务信息。
既然尹曾经犯过贿赂罪,那么在美国科兴控股的私有化预谋中,是否也有相当多的违法行为,比如与日本的赛富基金等是否也有私下不当行为?
潘为何对尹如何仁慈,始终不提经济赔偿责任?如果其将北京科兴的财务信息损毁,起码也是要在北京科兴中将其除名而不是仅仅剥夺曾经附有的那些权力。
潘应该将其持有的备忘录提交美国证监会要求对尹进行惩处。
潘究竟有什么把柄在尹手里而无法痛下杀手?潘和尹都在相关公司中有股权,因此应该属于关联人,应该回避,
未名医药投资人应作为公正第三方向法院进行起诉。否则,假设一个案件,一个人杀另一个人,但另一个人就是不去报警,难道世人就可以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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