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未名医药资讯
2023-11-10 17:33:35
  • 12
  • 4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1-11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5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
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在收到《决定书》
后,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 及的问题及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切实进行了整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 况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事项

2022 年 5 月,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与你公司
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及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杭 州强新溢价认购厦门未名 6,767.4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厦门未名约 34%股
权,你公司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该事项已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完成工商
变更,厦门未名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及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未及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妥善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2021 年度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一百八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开展整改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组织成立整改工作小组

为了更好地落实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相关整改要求,公司成立了整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公司管理层负责整改工作的开展及工作计划的具体执行事项。

(二)深入开展自查,制定整改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规则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自查及反省,并针对涉及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