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4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FINANCE & COMMERCE LAW FIRM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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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的委托,指派本所洪艺琛律师、李席元律师出席未名医药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未名医药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未 名 医 药 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7)、《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或机构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未名医药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7),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及会议出席办法、投票规则等,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此 外 , 未 名 医 药 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五)14:30 在山东省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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