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9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独
立意见
经核实,公司本次确定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求。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用于作为公司收购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主体,将借助专业机构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及资本市场的优势,以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规模,有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推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刘书锦、刘伟国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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