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9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刘伟国为惠州
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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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提名人符合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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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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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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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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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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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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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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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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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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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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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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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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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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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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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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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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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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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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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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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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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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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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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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