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5
法律意见书
编号:阳光法2018年第071号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
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侯旭昇律师、李亚奇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出了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内容。
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4日下午15:00时。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数494,051,57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5.6917%。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统计数据。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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