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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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已于2017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14:30时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6日如期进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2017年5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共计166,97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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