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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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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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注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在任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符合规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总经理不能担任,需加此项议案),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及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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