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 A 股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
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9.10 元/股(含 39.10
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存在因相关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4)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
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具体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9.10 元/股(含 39.10 元/股),未超过
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 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
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10 元/股(含 39.10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115,090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49%,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557,545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24%。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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