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8)沪02民初19号、2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2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8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楚吟等8名自然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浩,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灏股份,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1,696,381.89元;
3、关于印花税及佣金,原告均确认分别按投资差额损失的1‰和万分之三计算。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在本次行政处罚后,截至2018年7月13日共有459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分批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5月9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公告编号:2018-02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投资顺灏股份股票的时间在被告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1月1日以后,至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投资的股票因被告顺灏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批案件均已审理终结,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3规定来看,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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