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沃: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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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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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804,000,00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追溯调整 2017
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根据公司前期与相关方(下称“业绩承诺方”)签署的《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书》(下称“《补偿协议书》”),综合公司原下属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机电力”)经追溯调整后的业绩实现情况,以及中机电力于 2019 年末的股权减值情况,公司认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 18.04 亿元。近日,公司收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件。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易晓荣

2.被告一: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30 号 4 幢 21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二:余氏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 777 弄 4 号 1 幢 219 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钱

被告三:上海协电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 456 号 3 幢 322 室

法定代表人:苏引平

被告四:上海能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栋 21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媛

被告五:上海能衡电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 536 号 1 幢 64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俞建杭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有关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情况及业绩补偿金额以及股权减值
补偿金额等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中机国能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以及于 2024 年 3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等相关公告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

根据公司与业绩补偿方前期签署的《补偿协议书》相关约定,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了众华出具的众会字(2023)第 09699 号《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届满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并
积极联络对方沟通补偿事宜。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向各业绩补偿方多次
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主动与天沃科技联系商讨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相关事宜。根据《补偿协议书》相关约定,业绩补偿方应于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向天沃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项。鉴于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收到各业绩补偿方的反馈,为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1,713,80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1,713,8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四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54,12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54,12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五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36,080,000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36,08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四在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

务及被告五在第三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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